|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15:54 GMT
不得违反投标人的自由竞争,因为严格的正式标准阻碍了提案的接受.由于易于纠正的缺陷,根据合同资源中央行政法院以及其他有权了解和解决合同问题特殊资源的自治机构的规定,规定,当提案对其条款提出疑问 ,因此需要额外的解释,在同意估价或拒绝提案之前,订约机构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说明,否则将违反出席自由原则。 最后,我们必须提出遗漏技术报价的情况,这将导致投标人被排除在外,以致法院将其视为明确且明确地不遵守招标文件。 本案涉及技术报价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完全遗漏,也就是说,我们会发现自己面临着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详细描述技术报价中的某些要素或服务的情况,但投标人忽略了与合同文件相矛盾的上述义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面临完全没有关于上述强制性问题的要约,从而无法评估要约,则可以排除,正如本法院第 76/2017 号决议所述,该决议分析了不存在以下条款中的要约: “因此,只有当不合规情况是明确的,从而毫无疑问要约与规范中包含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或公开反对时,排除才会继续。 不合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即涉及客观要素,在技术规范中完美定义,并且可以毫无疑问地从报价中轻松推断出不遵守规范中要求的承诺的不可能性。 将先前的原则应用于本决议的假定目标,很明显,缺乏服务提供项目是确定排除 CLECE 的充分理由,因为所述遗漏对于要提供的服务而言是实 电话号码列表 质性的。因此,通过上述项目,投标人至少在 PPT 中规定的限度内,就用于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和手段与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因此他们的缺席完全阻止了验证投标人实际上将其报价调整为 PPT 要求的最低技术要求,从而导致没有按照 PPT 第 6 条要求的条款完成服务的报价。” 同样,TACRC 第 1539/2022 号决议的主张如下: “不难看出,现在的原告公司在其要约中没有包含任何文件,以便对其进行技术研究,并有可能根据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宣布合适和评估条件。 因此,技术报告的结论是,该报价不能被认为是合适的。 另一个项目,正如订约机构正确指出的那样,不可能执行纠正程序,因为在没有任何技术要约的情况下(请记住,它包括德国行政机构的决定),所寻求的任何纠正都意味着报价的修改。众所周知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 上诉人未能遵守有关技术要约中包含的文件的规范,并且无法对其进行评估,这本身将决定上诉的完全驳回;我们不能不指出,它提请法院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上诉人的任何论点都没有质疑技术要约中包含的文件使其无法进行评估,从而含蓄地承认其考虑的动机是不合适的。” 此外,上述“完全遗漏”不能成为澄清或更正的主题,因为这意味着修改要约,正如TACRC第835/2015号决议所述,中标者在其报告中没有提及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澄清的重要问题: “第五。原告反对有争议的授予协议,声称首先应将中标人排除在外,理由如下: A) 在其报价中遗漏了构成招标的超级计算系统的基本要素,即与上述系统的监控和管理位置相关的要素,原告认为违反了第 1.2、2.1 和 2.7 节技术规定文件,以及规格表的规格表H部分。
|
|